《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 39.1-39.5-1992)》内容首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 39.1-39.5-1992)》规定了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泡沫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泡沫车。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场泡沫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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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9.5-1992 泡沫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消防车(简称泡沫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泡沫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场泡沫消防车。
2 引用标准
GB 7956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34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 1496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6969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417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JB 787 汽车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JB /Z 111汽车油漆涂层
JB/ZQ 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专用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ZB/T T50 005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3 术语
3. 1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 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 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
4 型号
4.1 泡沫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 94l7和ZB/TT50005的规定。
4.2 泡沫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以灭火剂总装载量(千克)除以100表示,当灭火剂装载量不小于10000kg时,允许用三位数。
4.3 泡沫车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
型号标记示例:
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载炮泡沫车,车辆总质量为30900kg, 灭火剂总装载量为15700kg其型号为:JDF5313GXFPM160型泡沫消防车。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泡沫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泡沫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足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6244的规定。
5.1.3 泡沫车的消防泵、泡沫炮、 泡沫比例混合器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 泡沫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7956的规定。
5.2 整车
5.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泡沫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4条规定进行。
5.2.2 总成及零、部件要求
泡沫车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外购件、 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产品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5.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泡沫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7956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5.2.4 乘员数
泡沫车的乘员数为3~8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其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kg计。
5.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泡沫车的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7056第2.l.3条的规定。
5.2.6 制动性能
5.2.6.1 泡沫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第4.13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 SPAN>1条规定进行。
5.2.6.2 泡沫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4019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2 条规定进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泡沫车的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1.5条的规定。
5.2.8 可靠性
泡沫车的可靠性应符合GB7956第2.1.6条的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6.6条的规定进行。
5.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 dB(A),试验方法按6.7条的规定进行。
5.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 所有铸件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外表面应光洁。
5.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的有关规定。
5.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5.2.10.4 联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5.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2864的规定。
5.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面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000×10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4mm,在500×5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3mm。
5.2.10.8 乘员室、泵房、液罐与底盘联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误差不大于6mm。测量方法按6.8条规定进行。
5.2.11 表面质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作防腐蚀处理。
5.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 3181的R03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 涂层质量应符合JB/Z 111的规定。
5.2.11.3 整车外表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 不应涂漆的外露件不允许有油漆。
5.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 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符合GH 7956第2.1.7条的规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7258第9.9条的规定;
b.油箱容量须满足泡沫车续驶里程大于300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CB7956第2.1.8条的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挡。
5.3.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5.4 乘员室及车厢
5.4.1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乘员室和驾驶室分隔,应有通话措施。
5.4.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 4.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少于1300mm。
5.4.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座椅间距:同向不少于760mm;面向不少于1300mm(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之间的最小距离)。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mm;
b.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少于960mm:
c.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5.4.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且不得自动启闭。
5.4.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 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卡可靠,取用方便, 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员室、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动启闭; 门缝应平直均匀;
b.铰链门应有限位器。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75 °: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落下;
e.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纵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应不小于1750mm(距地面高度)。
5.4.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成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6245的规定。
5.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A (参考件)。
5.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5.2 水路系统
5.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2.1.1和2.2.4-2.2.7条规定。
5.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2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