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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强制执行《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发布时间:2009/11/26 9:08:59  浏览次数:2682
 

     国家为了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汽车,促进汽车企业开发节能车辆的积极性,200986日,工信部公布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从201011日起,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轻型汽车都必须张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明车辆在市区、市郊、综合3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

       20088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3)规定:

       “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为此,工信部多次召开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座谈会,就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制度的建立、实施与相关部委协商,并听取国内外汽车企业及中汽研中心、中汽协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62276征集意见)。涉及乘用车、轻客、轻卡与微卡

《规定》要求,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的对象是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M1M2类和N1类汽油或柴油车辆,涉及乘用车、轻客、轻卡、与微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3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同时,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信部备案。统一能耗检测

     目前,我国汽车厂家公布的油耗水平,基本上是对自己十分有利的理论油耗或者等值油耗,并且标准多样化,普通消费者难以判别其真正的节能性。

     根据《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需按照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工信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其中进口汽车也可在质检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

     据了解,《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分为企业标识、燃料消耗量、启用日期、备案号等大项及按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其中,国产汽车的企业标识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识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实施后,消费者可根据购车后的预期使用情况,参照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选择车辆。销售前需备案

《规定》还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上市前上报工信部备案。同时,工信部将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工信部相关人士解读《规定》时表示:近年来,我国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汽车消耗的燃料占我国燃料消耗总量的40%左右。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实施了不同形式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制度,作为控制汽车CO2排放和油耗的支柱措施之一。我国出台《规定》,是对汽车产品进行科学系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建立汽车节能长效机制的必要措施。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制度的建立,将向消费者提供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汽车,促使汽车制造商开发更加节能的车辆,推动汽车节能技术进步,对加快我国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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