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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6/8 10:37:32  浏览次数: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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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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